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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问题

钱跃君2003年1月10日

离婚(Geschieden),当然是痛苦的,离婚涉及到的经济冲突和法律问题大概更让人痛苦。相信不少在德国的中国人都有与德国人结婚的念头或已经这么做了,那么,不妨先看看钱跃君先生这篇谈离婚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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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还是战争?

分居一年就可离婚

在天主教中迄今都坚持人生就一次婚姻,没有什么“离婚”一说。在德国民法中也写到:婚姻是对一生而建立的,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共同过好这样的夫妻生活( §1353 Abs.1 BGB):

Die Ehe wird auf Lebenszeit geschlossen. Die Ehegatten sind einander zur ehelichen Lebensgemeinschaft verpflichtet.

从1875年以来的婚姻法中,无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到什么程度,哪怕双方都愿意离婚都不行。离婚的唯一前提是,必须在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做了对不起对方的事(如有外遇,Schuldprinzip),否则就不能离婚。直到1938年通过的婚姻法中才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如果夫妻分居了三年以上、即证明感情上已经无可挽回,就可以离婚(Zerrüttungsprinzip)。但谁的举止导致了离婚,谁就要承担对方的生活费、法庭费用等,小孩也由无离婚责任的一方抚养。直到1977年通过的新婚姻法,不再追求离婚是谁的责任,而只问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了。换句话说,如果夫妻分居一年以上就可离婚:

Eine Ehe kann geschieden werden, wenn sie gescheitert ist ... Leben die Ehe noch nicht ein Jahr getrennt, so kann die Ehe nur geschieden werden, wenn ... (§1565 BGB)

现在全德每年法庭要判下十几万离婚案,即每十对结婚的同时有三对正在离婚。在古日尔曼法中只有男人可以解除婚姻。而现在的离婚案中,有3/4都是女方首先提出的。

离婚后赡养小孩问题

离婚后的小孩由谁抚养?根据男女平等原则自然双方都有权利。但根据“儿童幸福原则”,以最有利于小孩的幸福发展的标准决定由谁抚养。通常说来,如果小孩已经七岁以上,则法官都要与小孩个别交谈,倾听小孩意见;而对七岁以下的孩子就不太作这样的询问,而是询问专家,然后法官根据他的观察和分析来判定小孩由谁抚养。但事实上,可能由于人们观念中依旧是“丈夫干活挣钱、妻子持家带小孩”,所以孩子大都归于女方护养,而男方承担小孩的赡养费。

根据民法,赡养费的额度要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情况,即所谓的“合适的额度”(§1619 Abs.1 BGB):

Das Maß des zu gewährenden Unterhalts bestimmt sich nach der Lebensstellung des Bedürfitigen (angemessener Unterhalt).

因为生活情况复杂,没有几个法官愿意做这么周全的调查和确认,所以法庭上通常采用“杜塞尔多夫表”(见下表)。两德统一后,因为原东德地区的收入较低,所以在低收入情况下又补充了“柏林表”。根据这两个表格,赡养费的额度与父亲收入和小孩年龄有关。例如丈夫的税后收入是4400马克,去掉5%用于职业的费用就剩4180马克。小孩9岁,于是他得每月付600马克。因为小孩还有儿童金300马克,一半归父亲,于是父亲实际每月付给小孩450马克。

赡养孩子生活费的杜塞多夫表 Düsseldorfer Tabelle (此处略)

给小孩支付的钱还是小数,真正的大头是支付赡养妻子的钱。

离婚后赡养妻子问题(无婚姻合同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没有缔结“婚姻合同”,则离婚后对妻子的赡养完全按照民法。根据民法,离婚后如果一方为了护养孩子而无法工作,或无法全职工作,则另一方要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作为补偿(附注:如果该孩子是由女方与第三者所生,男方可以拒绝支付生活费):

Ein geschiedener Ehegatte kann von dem anderen Unterhalt verlangen, solange und soweit von ihm wegen der Pflege oder Erziehung eines gemeinschaftlichen Kindes eine Erwerbstätigkeit nicht erwartet werden kann. (§1570 BGB)

至于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为了护养孩子而无法工作”?法律上没有明确写,只能根据判例,大致得到下面结论:

1,小孩还没有到上幼儿园年龄(哪怕小孩白天是由亲友或Tagesmutter领养),母亲肯定不用去上班;

2, 小孩上幼儿园了,因为考虑到假期及孩子经常会生病,母亲也不用去上班(BGH FamRZ 1982,25,27);

3, 在小孩上一、二年级(Oldenburg FamRZ 1979,38)或小孩未满八周岁(BGH NJW 1983,1427),因为这时孩子上学不正常,所以母亲也不必上班;

4, 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因为上学时间正常了,这时才可以考虑母亲从事部分时间的职业(Teilzeitbeschäftigun, BGH NJW 1980,124);如果家里有两个以上孩子,这个年龄限还要相应往上移(因判例太多,不再细谈);

5, 小孩满15周岁后,才可考虑母亲转入全天的职业(BGH NJW 1983,1548)。在以前的判例中认为只有到孩子到成人年龄(18周岁)时才可以考虑母亲全职工作,可惜被以后的法庭判例打破了(见Düsseld. FamRZ 1985,816)。

除了因为护养孩子而母亲无法工作、从而男方要给予赡养外,还有出于如下原因男方也必须给予赡养:

1,女方年龄已经较大、以致无法再从事职业(wegen Alters, §1571 BGB);

2,因为身体状况而无法再从事职业(wegen Krankheit oder Gebrechen, §1572 BGB);

3,女方离婚后还没找到合适职业(bis zur Erlangung angemessener Erwerbstätigkeit, §1573 BGB);

4,女方要参加职业学习等(Ausbildung, Fortbildung oder Umschulung, §1575 BGB);

5,出于其它合理的原因(aus Billigkeitsgründen, §1576 BGB)。

因为以上款项内容太多,限于篇幅只是列出,而不作一一讨论。

赡养原妻子的额度

在男方支付女方生活费的额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庭实践情况,通常是夫妻双方收入补差。补差方法有两个:

1)平均原则:如果双方都有职业,且净收入相差不很大,则多的一方就要补足少的一方。如男方去掉支付孩子的钱后还有净收入3730马克,而女方(不算儿童钱)的净收入是3000马克,平均一下男方还要每月支付给女方365马克。

2)4:3原则:如果双方的收入相差较大,则就要按照4:3原则来算。例如男方工作,女方不工作,则男方的净收入去掉5%作为他为了职业所需要的支出(相当税法里的Wähungskosten),再去掉支付给孩子的钱,剩下部分再要给原妻3/7。如上例,4400马克净收入-220马克工作费用5%-600马克给孩子=3580马克真正净收入,于是要从中每月再给原妻1534马克(3/7)。

不予赡养妻子的例外情况

根据民法,如果女方在这期间又与第三者结婚了,则男方对女方的赡养就算结束(§1586 Abs.1 BGB)。

在德国的旧民法中,要对离婚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对有责任的那方不仅要支付所有离婚法庭费,而且有义务赡养对方,且小孩只能归于没有责任的一方。在新婚姻法中尽管不再追究这些责任,赡养、孩子等问题原则上也不根据过错原则来判(Zerrüttungsprinzip),但在过于极端的情况下还是要考虑婚姻的具体情况,因为赡养妻子不仅是出于对妇女的保护,还是社会公正的要求。例如妻子为了谋财差点害了丈夫的命,离婚后丈夫居然还要支付妻子生活费,这就有点太过份了。最早在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中已经提到,根据宪法Art.2 Abs.1 GG:“每个人都有自由发展的权利,但这样的权利不能侵犯到他人的权利,不能侵犯到符合宪法的社会秩序,不能违背传统道德”。如果在这样情况下还要丈夫支付赡养费,就违背了宪法的这一精神,是违宪的。为此在1977年修改的民法§1579 BGB中,又部分地回到了传统婚姻法中的责任原则(Schuldprinzip),即出于如下原因男方可以拒绝或限制支付女方的赡养费。

1,短期婚姻(kurze Ehe):婚姻持续了很短时间。根据判例,不满两年的婚姻通常算短期婚姻(BGH NJW 1981,754),超过三年的婚姻算长期婚姻(BGH NJW 1982,929),在两至三年之间的婚姻尚有争议,要看具体情况(判例BHG NJW 1982,2064中对一个两年半婚姻还判作短期婚姻)。婚姻的持续时间按法律上正式缔结婚姻的那天算起,到递交离婚申请的时候结束(而不是到法庭批准离婚的时候),而在婚前的共同生活时间都不能算。

2,犯罪行为(Straftat):女方对男方或男方的亲戚有过谋杀或严重的虐待,哪怕有过这样的企图(BGH NJW 1984,306)。发生这一事件可以在离婚前、也可在离婚后。对家庭中通常的吵架、打架(BGH NJW 1979,1384),或其他的犯罪行为则不在此列。

3,有意制造赡养理由(mutwillig herbeigeführte Bedürftigkeit):有的人因为想得到原夫赡养金而放弃原来的工作(一时找不到工作或要进修不能算,BGH NJW 1986,985),因为酗酒而失去工作能力、而且拒绝接受医生的治疗(BGH NJW 1988,1147),将家产“转送”给自己亲戚、以便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而需要原夫赡养,等等。

4,有意破坏原夫财产(Hinwegsetzen über schwerwiegende Vermoegensinteresse):有的妻子因为离婚而产生仇恨,通过种种方式破坏原夫的财产,如到税务局去告发前夫财务不清,到前夫工作的公司去说他如此这般的不好,有意损害独立营业的前夫的生意。但另一方面,前夫还要每月付钱赡养她。为此联邦议会在这次法律修改中特地加入了本条款。当然,因为离婚而离开前夫的公司、从而造成一定影响还不能构成“有意破坏”。

5,离婚前严重没有履行妻子义务(Verletzung der Unterhaltspflicht):在离婚前很长时间没有履行作为一个妻子对家庭应有的义务,如没有照顾小孩、虐待小孩,不理家务,自己挣的钱从来不给家庭。这里所提到的“很长时间”,根据判例通常是一年以上。

6,行为过失(Fehlverhalten):这里在判例中讨论最多的是妻子在离婚前就与第三者有暧昧关系、甚至因此而造成离婚的现象。遇上这些事许多男人心理本来就很不平衡,居然还要赡养妻子,不等于在“资助”妻子与其他男人一起?为此联邦议会在这次的法律修改中加入了这条。但根据法律原文,必须是“非常明显地、严重地有损对方的情况”(ein offensichtlich schwerwiegendes, eindeutisch bei ihm liegendes Fehlverhalten gegen den Verpflichteten zur Last fällt)。根据法庭判例,如果在婚时就与第三者同居(BGH NJW 1980,1686),与第三者有较长时间的暧昧关系(BGH NJW 1981,1214)、哪怕这第三者不是固定的(BGH FamRZ 1983,670),与第三者生了孩子而瞒着男方,都构成“过失行为”。但如果只是偶然与第三者有暧昧关系、甚至因此而婚姻破裂,还不足以构成“行为过失”(Griesche RZ 1981,1025,1028)。

有婚姻合同情况的赡养问题

如果婚姻前缔结过“婚姻合同(Ehevertrag)”的,尽管形式上结了婚,在经济上并没有结婚,于是离婚后就要根据该“婚姻合同”来履行互相的赡养问题。细分起来,婚姻合同有三类(可三类都有,也可只签一类):

1,财产分离合同(Gütertrennung):根据德国民法,夫妻双方的财产是按婚姻期间财产平分原则(Zugewinnsgemeinschaft),即婚前财产各归各的,婚后所增加的财产部分(Zugewinn),如果夫妻离婚的话,则双方平分。这种婚后财产平分原则是德国民法的特色(也是德国的社会主义特色),因为在美国和伊斯兰教国家中不管婚前、婚后夫妻财产都是分开的。如果在德国要财产分离,夫妻之间就要事先或过后签定“财产分离合同”,然后就可以夫妻双方各赚各的钱,各存各的钱。而且不仅财产分开,经济风险也同时分开。很多人利用这点,夫妻财产分离,然后丈夫通过非法途径赚来或借来的钱都交给妻子,当财主上门讨债的时候丈夫就宣布个人经济破产了事,其实钱全在妻子那里。当然,财产分离后税务也分离了,如果夫妻双方挣钱相仿就没什么损失,但如果两人收入相差大,则各人上各人的税,经济上损失就大了。财产分离合同必须通过公证(Notar)方为有效。

2,退休金分离合同(Versorgungsausgleich):这也是德国的社会主义特色之一,即如果夫妻财产不分离的话,则夫妻期间的交税和养老保险等是以家庭为单位,即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挣的钱到时一起算。未来的养老金是根据工作期间所交的养老保险额和年数来算。如果结婚十年后离婚的话,则这十年中无论是谁挣的钱,就算夫妻各交一半,即其中一半以后是属于离婚后妻子的。如果不愿这样做,即各交各的养老金,离婚后个人只拥有自己所交养老金的部分,就必须夫妻之间签定合同,而且要通过公证。

3,离婚后赡养合同(Scheidungsvereinbarung über den nachehelichen Unterhalt):结婚的时候就已经想到怎样离婚,这也是人类的一项进步,但在民法中确实这么写着(§1585c BGB):

Die Ehegatten können über die Unterhaltspflicht für die Zeit nach der Scheidung Vereinbarungen treffen.

原则上来说,在“离婚后赡养合同”中所写的任何内容枣如离婚后夫妻双方不承担任何对方的生活费枣都是有法律效力的。这里只有两个例外:

1)这样的合同不能超出道德底线,也就是说,如果其中的一方(如男方)明明知道如果离婚后另一方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独立生活、而必须靠亲友或社会救济来生活,尽管如此还是签下了“离婚后互不承担对方生活费用”。根据合同法,超出道德底线的合同(sittenwidriger Rechtsgeschäft, §138 BGB)本身就是无效的合同。即使这方能够证明,他在签署时(主观上)看不出离婚后对方经济上不能独立,还可以根据民法“(在签署合同时)要考虑到商业道德中的信誉问题”:

Der Schuldner ist verpflichtet, die Leistung so zu bewirken, wie Treu und Glauben mit Rücksicht auf die Verkehrssitte es erfordern. (§242 BGB)

从目前的法庭判例来看,如果妻子离婚后要靠社会救济来生活,则即使她与前夫曾有这样的合同,这份“救济金”肯定是要前夫承担的。

2)如果有孩子的话,则在合同中绝对不能写上“离婚后不承担孩子赡养费”之类的话,那是肯定无效的,因为孩子的赡养费从法律关系上是孩子与父母的关系,谁也没有权利(在孩子还没出生时就已经)代替孩子签下了“孩子不要父母赡养”的合同。

在签定合同的手续上与前两类合同不同的是,离婚后赡养合同不需要到公证处去公证即为有效。有时甚至于就一句话、两人签字而已:

Für den Fall der Scheidung schließen wir hiermit wechselseitig jegliche Unterhaltsansprüche für Vergangenheit und Zukunft aus, und zwar auch für den Fall der Not.

之所以要加入最后一句话,就是表示你们在签署时是知道这个合同后果的。

结束语

离婚法可能是德国法律中最复杂的法律之一,以上只是蜻蜓点水地介绍一些与留德学生比较有关的内容。总之,结婚容易离婚难,而离婚最复杂、最有争议的就是经济问题。离婚案的激烈程度由下列统计可见一斑:据1989年统计,西德在那年死于交通事故的共有8000人,而死于与离婚有关的竟达9600人!所以在离婚前后每位女同胞要格外小心,有任何不利迹象就分居、甚至住到妇女之家去。

(原载《莱茵通信》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