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选举制度简介
2004年3月20日法律依据
台湾选举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宪法,二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三是“选罢法”。
选举什么人
台湾宪法规定,以下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
总统;
副总统;
中央公职人员: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监察院委员;
地方公职人员:省(市)议会议员,县(市)议会议员,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县(市)长,乡镇长,村、里长。
唯一不经过选举产生的是省府首脑。
选举原则
台湾选举制度可以说全盘接受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
普遍:只要年满20岁,在选举区内居住年限满6个月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但被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消者除外;
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一次选举中一人一票;
直接:公职人员一般均由选 民直接投票选出。是否直选总统,在台湾有着起伏的历史,目前仍是激烈辩论的题目。
秘密:也就是“无记名投票”。为使这个原则得以实现,投票所在地有相应的技术保障和人员监督。
选举活动
台湾的“选罢法”对选举活动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选举程序中包括竞选活动,竞选活动是选举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没有竞选活动的选举都被视为愚民行动,因为选民不能是盲目投票的,而应该是投下有价值的、负责的一票。但对竞选活动也必须加以规范。这就是“选罢法”的作用。
台湾选举制度的国际参照与特色
台湾选举制度自然主要是参照西方民主国家,但也根据台湾的特点作出了一些有特色的规定。
台湾选举制度参照的是法国的“总统制”,产生办法是简单多数选举制。总统和副总统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至今仍是一个激烈争论的议题。简单多数选举制是直接选举,当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得票数接近或超过半数时,问题不大;但如果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得票数也远远低于半数,弊端就很明显了。1996年李登辉当选时,李的票数过半,没有显现什么问题。但2000年陈水扁当选的过程就显示出了明显的问题。
日本、韩国等只实施地域代表制。而台湾在原则上采取地域代表制,兼采职业代表制。1991年12月国代换届选举,又首次兼采政党比例代表制。
台湾现行选举监察体系也是独特的。西方国家的选举监察多由警察负责。台湾则规定由各党派及社会贤达推荐人员组成监察小组。原因是,台湾警察头目一般都有政党党员身份,容易产生瓜葛。
台湾还有一个特殊规定是其它国家所没有的,就是禁止在校生肆业参加竞选。意在让学生专心向学。
立法委员会选举
台湾立法委员选举共分四个部分:人民直接投票选举的为区域立委和原住民立委,由政党比例方式产生的为全国不分区立委及侨居国外国民选举立委。
为了保障妇女参政权,区域立委各选区以及原住民立委几乎每10名即保证有一名女性立委。在不分区立委和侨选立委方面,也是每10名立委中必须保证有一名女性立委。
(平心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