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選舉制度簡介
2004年3月20日法律依據
台灣選舉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一是憲法,二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三是「選罷法」。
選舉什麼人
台灣憲法規定,以下公職人員由選舉產生:
總統;
副總統;
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監察院委員;
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長,村、裡長。
唯一不經過選舉產生的是省府首腦。
選舉原則
台灣選舉制度可以說全盤接受了西方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選舉。
普遍:只要年滿20歲,在選舉區內居住年限滿6個月的公民都有選舉權。但被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消者除外;
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權,一次選舉中一人一票;
直接:公職人員一般均由選 民直接投票選出。是否直選總統,在台灣有著起伏的歷史,目前仍是激烈辯論的題目。
秘密:也就是「無記名投票」。為使這個原則得以實現,投票所在地有相應的技術保障和人員監督。
選舉活動
台灣的「選罷法」對選舉活動有明確的規定。法律規定,選舉程序中包括競選活動,競選活動是選舉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沒有競選活動的選舉都被視為愚民行動,因為選民不能是盲目投票的,而應該是投下有價值的、負責的一票。但對競選活動也必須加以規範。這就是「選罷法」的作用。
台灣選舉制度的國際參照與特色
台灣選舉制度自然主要是參照西方民主國家,但也根據台灣的特點作出了一些有特色的規定。
台灣選舉制度參照的是法國的「總統制」,產生辦法是簡單多數選舉制。總統和副總統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至今仍是一個激烈爭論的議題。簡單多數選舉制是直接選舉,當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得票數接近或超過半數時,問題不大;但如果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得票數也遠遠低於半數,弊端就很明顯了。1996年李登輝當選時,李的票數過半,沒有顯現什麼問題。但2000年陳水扁當選的過程就顯示出了明顯的問題。
日本、韓國等只實施地域代表制。而台灣在原則上採取地域代表制,兼采職業代表制。1991年12月國代換屆選舉,又首次兼采政黨比例代表制。
台灣現行選舉監察體系也是獨特的。西方國家的選舉監察多由警察負責。台灣則規定由各黨派及社會賢達推薦人員組成監察小組。原因是,台灣警察頭目一般都有政黨黨員身份,容易產生瓜葛。
台灣還有一個特殊規定是其它國家所沒有的,就是禁止在校生肆業參加競選。意在讓學生專心向學。
立法委員會選舉
台灣立法委員選舉共分四個部分:人民直接投票選舉的為區域立委和原住民立委,由政黨比例方式產生的為全國不分區立委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立委。
為了保障婦女參政權,區域立委各選區以及原住民立委幾乎每10名即保證有一名女性立委。在不分區立委和僑選立委方面,也是每10名立委中必須保證有一名女性立委。
(平心綜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