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談艾未未案:無程序正義何來實體公正
2011年5月23日5月20日,中國官方媒體發布一條關於艾未未的簡短報導,稱據北京公安機關對外發布,艾未未實際控制的北京發課發展有限公司,涉嫌逃稅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兩項罪名。這是艾未未失蹤近七周後,中國當局首次給出具體的涉嫌罪名的"說法"。新華社還稱,在艾未未被依法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依法保障了他會見共同居住人等權利。
目標真的是經濟問題?
德國之聲採訪了中國知名律師劉曉原,請他從法律專業角度來解析艾未未一案。劉曉原指,在5月20日新華社的消息中,消息來源是北京公安機關,以前中國官媒的報導,包括外交部發布的消息等,都沒有指明消息來源。這條消息涵蓋這樣幾個內容:涉嫌犯罪的是艾未未實際控制的北京發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雖然這家公司的法人為艾未未的夫人路青;涉嫌罪名為"巨額逃稅"、"銷毀會計憑證";艾未未正在外面被監視居住。
就此劉曉原提出如下的剖析:"根據新華社消息,艾未未可能涉嫌兩項罪名,第一是'逃稅罪',這是《刑法》第201條規定的內容,是根據刑法修訂案將原來偷稅罪改逃稅罪; 涉嫌'銷毀巨額會計憑證'是《刑法》第162條其中一款的規定,假使是逃稅的問題,北京稅務機關作出認定後,只要他補交稅款,並繳納滯納金和罰金後,這個罪名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另外一個官方指認的涉嫌罪名比較嚴重,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但劉曉原指,以上是假定艾未未所涉嫌罪名存在下的法律分析,劉曉原同時認為:他們當時並不是奔經濟問題而來。作出這樣判斷的理由是,艾未未在4月3日從北京機場被帶走後,警方隨即到工作室進行搜查,當時扣押物品只是辦公電腦和工作室製作的和社會公共事件有關的光碟,並沒有搜走公司財務賬本。在引起國際關注後,就將目標轉向為經濟問題。於是就進行了第二次搜查把賬本全部扣押。有關部門還將工作人員也帶走調查,包括艾未未的司機張勁松及工作室的志願者文濤,這些人和經濟問題根本沒有關係。艾未未的案件是在稅務機關還沒有介入作出調查得出結論前,公安機關就先把人帶走了,所以說,一開始並不是奔經濟問題而來。設想一下,如艾不去關注社會事件,不「特立獨行」,還會被查「經濟問題」嗎?
用"劉曉慶稅案"來檢視艾未未案的法律程序
劉曉原在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也談到艾未未涉嫌"逃稅"案與劉曉慶"偷稅"案在法律程序上的對比。2002年轟動一時的劉曉慶"偷稅"案,是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開始調查劉曉慶公司的"涉稅"問題,在查明公司有巨額偷稅行為後,移交給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案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當時對公司幾名負責人作出刑拘決定。與此對比,艾未未一案的法律程序正好相反。而且在艾未未被帶走前,稅務機關沒有找"發課"公司調查過納稅問題,即稅務機關沒發現"發課"公司納稅上有問題。公安機關怎麼就給發現了呢?
劉曉原指:按照法律規定,一個企業是否有逃稅問題,應先由稅務機關作調查下結論。如發現有逃稅行為,由稅務機關作處罰決定。在逃稅企業不補繳稅款、不接受處罰時,當逃稅金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稅務機關就會將逃稅案移交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艾未未應在哪裡被"監視居住"?
此外,劉曉原認為新華社發布的消息確定了艾未未正被監視居住,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犯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有合法的固定住處,監視居住應該在家中進行,在沒有固定住處的情況下,可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居所進行"監視居住",劉曉原認為艾未未為北京居民,在北京有固定住處,就應把他送回家中進行"監視居住"。
劉曉原強調,他還並沒有被家屬聘請作為代理律師,也不可能看到案卷材料,對艾未未事件的分析,是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分析法律程序方面的問題。但他質疑,沒有程序正義,又何來實體公正?
"沒有合法的開始怎能有合法結果"
艾未未的姊姊高閣獲悉新華社消息後,指北京當局在拘捕艾未未一事上,從頭到尾都沒有遵照法律:"一個不合法的開始,怎麼會有合法的結尾?這是欲加之罪,以這樣的方式開始,是沒有資格來給別人定罪的。誰都看得出來,抓艾未未絕對不是因為經濟問題而抓,我們也知道不能收到通知的原因也和近期要到來的敏感日有關,我們甚至擔憂他們不會讓未未在換屆前出來。"
高閣期待艾未未一案能夠趕快立案,也期待願意站出來支持艾未未的人能夠組成律師團,這樣才能夠把事情說清,才能更有力量去改變這個社會中勇敢的人要付出巨大社會成本的可悲局面。
作者:吳雨
責編:葉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