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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院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2011年6月7日

台灣立法院院會剛剛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以防堵針對行賄者的法律漏洞及阻止「紅包文化」的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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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s President Chen Shui-bian smiles to press at the opening ceremony of the National Taiwan Democracy Memorial Hall, Tuesday, Jan. 1, 2008, in Taipei, Taiwan. The National Taiwan Democracy Memorial Hall is newly reopened from the former Chiang Kai-shek Memorial Hall which was built by the Nationalist (KMT) government to commemorate Chiang Kai-shek. (AP Photo/Chiang Ying-ying)
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圖片來源: AP

以前在台灣,公務員受賄後只要沒有違背職務,行賄者就不能夠被定罪。在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貪污案中,有企業受嫌對他行賄。但依照原先的貪污法例,由於受賄者在收受利益後並沒有違背職務,懷疑行賄的企業未被治罪。現在在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後,行賄者可以與受賄者一同繩之於法。行賄者一經定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款50萬元台幣。

國民黨團書記長謝國梁的助理周主任在接受德國之聲的採訪中表示,修正的貪污法例可以對行賄的行為有實際阻嚇的作用:"公務員收錢,本來就是不管他有沒有違背職務,都要被處罰。至於民眾的部分,以前是給公務員錢後,公務員違背職務才要罰, 不違背職務不罰。現在就是只要你送錢了,不管公務員有沒有違背職務都要罰。其實這個很早期就有人討論。" 他指出,現在台灣流行"紅包文化",即以紅包來獲取所求。他希望修訂法可以阻止"紅包文化"的泛濫:"台灣人喜歡送紅包,拜託別人幫忙,以前這個不用處罰。比如說我今天拜託這個醫生開刀,我就送個紅包給他, 拜託他好好幫我開好一點。我希望民眾不需要再送紅包,也讓公務員知道不必去收。"

中國賄賂現象普遍 但刑責追究少

而在中國大陸,貪污法主要是針對受賄的公務員。中國律師彭劍對德國之聲表示:"國家公務人員在廉政上有相關的一些規定。譬如,禁止收取各種涉嫌影響公務的各種財物金錢。如果收到了錢,有證據證明他利用個人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就是受賄。如果受賄的金額超過1000塊錢,那他就要負上刑事責任。"

在問及公務員受賄的現象在中國是否普遍的時候,彭劍認為,儘管許多人認為賄賂現象普遍,但多沒有受到法律追究:"法律上是這樣規定,但是實際上就不好說了。實踐中有很多人認為向公務員行賄的情況非常普遍,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機率卻非常低。"

作者:千燁

責編:李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