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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副总裁谈中国公司客车侵权案

一通2006年10月23日

世界著名客车公司MAN在中国针对一个中国公司侵犯该公司设计新型,提起诉讼,引起德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虽然侵犯国外公司的设计新型在中国司空见惯,而且国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诉的成功率也很低,但这家在世界客车市场上占据第二位的西方公司在对德国之声记者发表看法时,依旧表示了充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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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这种"Starliner"客车在中国被仿冒图像来源: AP/NEOMAN Bus

首先报道这个案子的德国媒体是德国“世界报”,紧跟着,德国“金融时报”也跟进报道。德文报刊首先强调的,是本案中侵犯主体-MAN新型轿车STARLINER,据称:这一新型进入中国市场是在2004年,当年,中国市场就曾经出现过模仿者。

MAN实用车辆有限公司副总裁诺伊丁格博士这个侵权案子的最新发展作出说明:“我们已经递交了控告书,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也已经接受此案。我对中国法院的法律解释和运用报有信心,对本公司能够赢得这个案子,因此很乐观。这是因为我们作为德国德国公司,遵守了所有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2004年9月,提出实用新型版权申请,2005年8月,中方批准注册这个实用新型,根据以上法律事实,今年九月份正式提出控告。”

还在几天前,德国另外一家公司奔驰汽车公司最小型的车辆在中国受到仿冒侵害,但截至到发稿,还没有消息印证奔驰公司针对仿冒公司提出诉讼。此间经济媒体认为这是因为针对设计新型提出侵权诉讼,在中国成功的机率很低的缘故。

但诺伊丁格博士就MAN受到侵犯的产品,提出了新的看法,他对德国之声记者强调:“我知道您在暗示特别是在实用新型保护问题上,有些国外公司在中国屡告屡败。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特别是监督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上,还是取得了相当的进步,所以我们对中方司法还是信任的。而且在这个案子中,涉及的不仅是本公司权利的伸张和保护,而且也涉及保护我们在中国的许可证生产伙伴的利益。我们的许可证伙伴在这个侵权案件中,也属于受害者。”

通常,外国公司在中国诉讼要想成功,第一是要拉上中国本国强有力的公司参与,MAN在中国的合作伙伴金华集团就是例子;第二是要利用诉讼压力,争取得到实惠的补偿,而不能计较胜诉与否;第三是在受到控告的公司暗示补偿时,尽可能进行庭外调解,以避免在中国形成负面的公共影响。

但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MAN实用车辆公司副总裁却表现出和通常做法截然相反的立场,“当然,我们也要保护本公司作为这个实用新型的所有者的权利,现在受到侵犯的不仅是许可证,也是这个注册版权本身,所以要亲自出面诉讼。侵犯本公司权利的是一个叫做中大的公司,根据目前案情的发展,我们不认为有什么庭外调解的必要和可能需要讨论。现在的关键是:我们已经完成的诉讼的一切必要步骤,我无法向您告知任何其他的信息,也无法判断案情会怎么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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