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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院增订“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

2011年6月7日

台湾立法院院会刚刚三读通过贪污治罪条例修正案,增订“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以防堵针对行贿者的法律漏洞及阻止“红包文化”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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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s President Chen Shui-bian smiles to press at the opening ceremony of the National Taiwan Democracy Memorial Hall, Tuesday, Jan. 1, 2008, in Taipei, Taiwan. The National Taiwan Democracy Memorial Hall is newly reopened from the former Chiang Kai-shek Memorial Hall which was built by the Nationalist (KMT) government to commemorate Chiang Kai-shek. (AP Photo/Chiang Ying-ying)
台湾前总统陈水扁图像来源: AP

以前在台湾,公务员受贿后只要没有违背职务,行贿者就不能够被定罪。在前总统陈水扁涉及的贪污案中,有企业受嫌对他行贿。但依照原先的贪污法例,由于受贿者在收受利益后并没有违背职务,怀疑行贿的企业未被治罪。现在在贪污治罪条例修正后,行贿者可以与受贿者一同绳之于法。行贿者一经定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50万元台币。

国民党团书记长谢国梁的助理周主任在接受德国之声的采访中表示,修正的贪污法例可以对行贿的行为有实际阻吓的作用:"公务员收钱,本来就是不管他有没有违背职务,都要被处罚。至于民众的部分,以前是给公务员钱后,公务员违背职务才要罚, 不违背职务不罚。现在就是只要你送钱了,不管公务员有没有违背职务都要罚。其实这个很早期就有人讨论。" 他指出,现在台湾流行"红包文化",即以红包来获取所求。他希望修订法可以阻止"红包文化"的泛滥:"台湾人喜欢送红包,拜托别人帮忙,以前这个不用处罚。比如说我今天拜托这个医生开刀,我就送个红包给他, 拜托他好好帮我开好一点。我希望民众不需要再送红包,也让公务员知道不必去收。"

中国贿赂现象普遍 但刑责追究少

而在中国大陆,贪污法主要是针对受贿的公务员。中国律师彭剑对德国之声表示:"国家公务人员在廉政上有相关的一些规定。譬如,禁止收取各种涉嫌影响公务的各种财物金钱。如果收到了钱,有证据证明他利用个人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就是受贿。如果受贿的金额超过1000块钱,那他就要负上刑事责任。"

在问及公务员受贿的现象在中国是否普遍的时候,彭剑认为,尽管许多人认为贿赂现象普遍,但多没有受到法律追究:"法律上是这样规定,但是实际上就不好说了。实践中有很多人认为向公务员行贿的情况非常普遍,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机率却非常低。"

作者:千烨

责编:李鱼